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也是当前检察机关不断思考和实践探索的课题。刑事检察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是检察机关基本、核心业务之一,也是“看家本领”,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进程中理应承担更为重要的使命。
明晰刑事检察在新时代检察权运行中的定位。“四大检察”犹如心房心室,密不可分。“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责,而法律监督最本质的涵义在于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守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在整体法治建设的高度担负着维护法律正确运行的职责,如刑事检察即代表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追诉犯罪,公益诉讼就是让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权。因此,“四大检察”在其本质属性、职责任务上具有统一性和同一性。与此同时,“四大检察”之间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彼此贯通、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如刑事不起诉后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处罚意见,行政检察可接续监督;又如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以实现刑事立案监督的突破。
刑事检察理应成为融合发展“新的引擎”。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刑事检察不能固步自封,而应顺应时代之需,实现新的发展,与其他检察业务协调联动、综合履职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从业务精细程度来看,刑事检察通过数十年的发展完善,可以说得上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从数据汇总来看,刑事检察业务的态势、案件的信息都牢牢掌握在检察机关自己手中,在此基础上拓展、挖掘新的监督线索较为主动,对与被监督对象接触、破开僵局而言具备天然的优势。同时,刑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严厉、最后的方式,它与民事、行政、公益纠纷也有着天然的递进关系,可以成为监督“逆思维”的基点,具有反向延伸监督触角的条件。
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推“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